財稅[2009]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9年2月1日起,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具體商品清單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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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內容 
      
      關于提高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9]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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