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稅函 [2004] 163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 [2004] 81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 [2004] 8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簡化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對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管理,經研究決定:自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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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的通知
 
 冀地稅函 [2004] 163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 [2004] 81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 [2004] 8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簡化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對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管理,經研究決定:自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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