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介紹該公告出臺的背景?
近期,我們接到部分地方稅務機關報來的請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以下簡稱192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對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415號,以下簡稱415號文件)規定,對納稅人代開、虛開專用發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征補稅款。那么就開票方而言,虛開發票的銷售收入如果已在當期全額進行了抄報稅,并申報繳納了稅款,192號文件和415號文件所述的“全額征補稅款”是否意味對其虛開的稅額進行二次征收的問題,請總局予以明確。
二、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方應如何進行處理?
192號文件和415號文件的下發有其歷史背景,當時使用的是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開具“大頭小尾”發票和單聯填開發票的行為,造成開票方的開票收入不申報或少申報繳稅而受票方虛抵、多抵增值稅的情況發生,因此,192號文件和415號文件中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的處理規定符合當時的實際征管情況。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全面推行后,如果開票方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當期全額進行了抄報稅、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對其已繳納的稅款再次進行補征,則會造成重復征稅問題。因此,從目前增值稅征管實際出發,同時為避免192號文件和415號文件現有表述可能造成的歧義,我們在公告中對該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即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同時,將192號文件和415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