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標準和如何扣除的進一步細化規定。
根據原稅法的規定和實踐操作,原內資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對教育事業、老年服務機構、青少年活動場所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紅十字等基金會允許全額在稅前扣除,其他按照應納稅所得額3%在稅前扣除;外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允許全額在稅前扣除。考慮到這幾個因素:一是,參照了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目前,其他國家對公益性捐贈都規定一個扣除比例,多數規定在10%左右。因此,借鑒世界各國稅制改革慣例,有利于體現稅法的科學性、完備性和前瞻性。二是,解決內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稅負過重的問題。目前,內資企業總體上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比例較低,適當提高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比例,解決內資企業公益性捐贈稅負過重問題,有利于調動內資企業從事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三是,有利于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和納稅人負擔水平,有效地組織財政收入。目前,對外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允許全額在稅前扣除。由于公益性捐贈支出是企業的自愿行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收負擔應在國家和企業之間合理分配,如果允許公益性支出全額在稅前扣除,其稅收負擔完全由國家承擔,將加大財政承受能力,不盡合理。適當提高外資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的稅收負擔,有利于合理規范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系,有利于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和納稅人負擔水平。為此,企業所得稅法統一規定了,內外資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本條進一步細化了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規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可從以下三方面來理解:一、只有企業當期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才允許稅前扣除。
所謂的當期,是指在企業的一個納稅年度內;所謂的當期已經實際發生,是指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實際已將捐贈資產交到接受捐贈的中間對象的控制范圍,即代表所捐贈資產所有權轉移的憑證等已經為接受捐贈的中間對象法律意義上的掌控。這里需要明確的當期實際發生,也就意味著在捐贈的所屬納稅年度予以扣除。
二、最高扣除比例在年度利潤總額12%,包括12%本身。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沒有明確說明是否包含12%的本數,本條用"不超過12%"的說法,明確了扣除比例包含12%本身。
三、作為捐贈扣除基數的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總額。
過去,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計算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基數都是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及本條例將其改為利潤總額,主要原因是便于公益性捐贈扣除的計算,方便納稅人的申報。公益性捐贈支出如果按照應納稅所得額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額時,由于公益性捐贈支出是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組成部分,需要進行倒算,非常麻煩,容易出錯,也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管理。所以企業所得稅法將"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利潤總額",本條例進一步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潤總額,明確為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總額,因為從不同的角度,企業的年度利潤總額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公益性捐贈扣除中所指的年度利潤總額,必須是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總額,排除了企業按照自身實際需要而計算出來的利潤總額。例:2008年,企業向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優惠條件,經認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ABC基金會捐贈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合計100萬元,2008年,該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的會計利潤總額(利潤表中利潤總額)800萬元。按照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ABC基金會捐贈扣除限額為96萬元(800×12%),企業實際捐贈數額100萬元,大于扣除限額的4萬元(100-96),應作納稅調增,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發生的贊助支出的進一步界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的細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企業發生的贊助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原內資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延續了原內資稅法的這一規定,并將其擴大適用至所有納稅人。之所以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主要是考慮到,一是贊助支出本身并不是與取得收入有關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二是如果允許贊助支出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往往會以贊助支出的名義開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支出,容易出現納稅人借此逃稅,侵害國家的稅收利益,不利于加強稅收征管。
根據本條的規定,所謂的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認定贊助支出,主要是要區別它與公益性捐贈和廣告支出的差別。所謂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不具有有償性,所捐助范圍也是公益性質,而贊助支出具有明顯的商業目的,所捐助范圍一般也不具有公益性質,兩者容易區分。廣告支出,是企業為了推銷或者提高其產品、服務等的知名度和認可度為目的,通過一定的媒介,公開地對不特定公眾所進行的宣傳活動所發生的支出,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而贊助支出是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無關。